上海一施工人员为赶工期擅闯火灾现场被囚十日 为赶工期,施工人员王某在坚称火灾现场早已堵塞的情况下私自闯进,并随便移开现场物证。近日,黄浦分局对其判处行政拘留10天的惩处。2016年12月24日凌晨,黄浦区金陵东路10号再次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救火后为展开火场现场勘验,查明发生爆炸原因,黄浦12月25日上午8时,负责管理照料火灾现场的外滩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找到上址有工人正在搭乘脚手架展开施工,孙某马上上前劝说,但现场施工负责人王某不听得劝说决意展开施工并企图转入金陵东路10号火灾现场。
现场看护人孙某具体告诉王某上述区域归属于火灾现场,消防支队已依法堵塞,任何人不得私自转入。但王某仍不听得劝说,并私自从金陵东路12号入口转入10号火灾现场,此后又随便移开门口被焚毁的电瓶车、自行车等物证,导致火灾现场被毁坏。
外滩派出所执勤民警收到消息后立刻赶赴现场,在理解情况后,将王某送回派出所拒绝接受调查。后经黄浦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丁警官现场勘验,找到火灾中心现场被焚毁的电动自行车已被搬出原地。
因火灾发生爆炸原因不回避系由电动自行车电池漏电引起火灾,而中心现场的电动自行车被搬出,造成了火灾中心现场损坏,造成更进一步现场勘验无法长时间展开。违法嫌疑人王某坚称火灾事故现场已被依法堵塞的情况下,私自转入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禁的场所,并私自移动现场物品导致火灾现场的毁坏,造成火灾现场勘验无法长时间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黄浦区公安分局要求对妨碍火灾现场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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