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从业者最怕什么? 不是延误,不是加价,不是台风,也不是少收了三五十块运费,而是——提单丢了!基本案情案件起因:2009年12月,国华公司(货主)依照与希腊VA公司(收货人)订立的买卖条约向希腊发出货物。2010年1月,国华公司委托即墨工行管理向希腊VA公司托收货款,国华公司指定该笔托收业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管理,托收金额为:381888.51美元,托收事项中还包罗了该次托收所附的票据2010年1月,工行青岛分行填写了货运单并将文件函封后,由敦豪山东公司卖力寄送托收项下包罗海运提单在内的票据一宗,该货运单所载明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均系国华公司前述指定的名称和地址,货运单中“交运物品之详细说明”一栏填写为“文件”。
本次快递业务中发件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及承运人的责任等事项均由工行青岛分行与敦豪山东公司签订于2010年1月1日的《中外运一敦豪运输服务条约》及“DHL运输条款与条件”中的相应条款所确定。即墨工行为此次快件运输服务支付快递费人民币148.48元发生意外:凭据敦豪山东公司提供的查询记载显示,该快件于2010年2月2日到达希腊雅典,同日,敦豪公司转交第三方派送无法获得签收效果。2月3日,快件已派送并签收。
2010年4月1日,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工行青岛分行书面反馈该快件派送情况,内容为:该快件于北京时间2010年1月29日交予中外运敦豪举行承运,由中国发往希腊,希腊敦豪公司(DHL)反馈快件的实际收件人MR.GREMOTSIS曾致电希腊敦豪公司要求更改派送地址,在获得客户的要求后,希腊DHL派送署理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快件于2月3日派送到新地址,通过希腊当地的观察相识,实际收件人MR.GREMOTSIS提供的新地址为一商店地址(商店名称为:TheWorldofCarpet&Moquette),派送署理将快件直接派送到此商店处,但此商店已经倒闭,签收人不知去向,快件无法取回。2010年年尾,国华公司以即墨工行为被告、以敦豪山东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该案终审讯断判断,即墨工行向国华公司赔偿人民币2607496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历程中,经法庭主持,即墨工行与国华公司告竣执行息争,即墨工行实际向国华公司支付人民币3153708.63元。
一审裁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凭据条约的上述约定,本案中敦豪山东公司承运的快件应当送达至快件货运单外貌载明的地址。据悉,敦豪山东公司希腊署理商的行为切合行业惯常操作老例,其变换派送地址的行为不组成违约。敦豪山东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希腊的署理商在接到电话后接纳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以核实MR.GREMOTSIS的身份。
同时,其希腊署理商在到实际派送地址送达时亦没有核实该地址及快件实际签收人与快件货运单载明的收件人之间是否存在代为收件的委托授权关系。派送行为切合行业老例,纵然快递行业确实存在此种派送老例,该种老例亦因违反了执法所划定的条约当事人应当合理、审慎、善意推行条约义务的强制性划定并有可能给发件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应当受到执法的认可和掩护。综上,敦豪山东公司在快件派送历程中的错投行为已组成违约,应当依据执法以及条约的约定向即墨工行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凭据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划定,条约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墨工行的委托署理人工行青岛分行在交付快件至快件被错投期间并未见告敦豪山东公司快件的性质,被告敦豪山东公司没有义务审查快件寄送票据的内容、价值,实践中,敦豪山东公司亦没有时机相识票据的内容、价值,而货运单上对于所寄送的货物仅表述为“文件”。银行如果认为交寄的票据或货物价值很高或者十分重要,其应当且有时机向快件承运人作出善意的见告或提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岛分行未能推行该项见告义务,这是即墨工行在推行运输服务条约历程中的过错。
凭据本案运输服务条约的约定,本案中的“运输服务”系指敦豪山东公司为工行青岛分行提供的快递服务,因此,快件的派送历程亦应包罗在运输历程当中,因快件错投而发生的违约赔偿责任数额,亦应当依据条约的约定举行处置惩罚。一审讯断:DHL不负主要责任:一、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归还快递运费人民币148.48元。二、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赔偿损100美元。二审裁判:DHL赔偿316万货款!墨工行不平一审讯断,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作为一家专业的快递企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严格根据条约约定及快递行业的行为准则,将快件按写明的地址宁静、实时送达收件人,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快递行业基本准则和条约约定,直接将装有上述票据的快件交给了收货人,进而导致涉案货物被收货人提走,给发货人造成了全部货款损失。
凭据我国《条约法》第五十三条、《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划定,错投属于居心或重大过失行为,都不享有免责和限责的权利。2009年1月,DHL的威海分公司因错投了中国银行威海分行托收的票据,而最终赔偿了世荣公司的全部货款损失。“不按约定去做”,至多组成违约,而非一定是“居心违约”。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在交付快件历程中没有核查收件人的身份而组成一定的过失,然而该过失显然并不能组成“居心”。
然而,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未能就寄送的文件价值予以披露,也无任何保价或投保行为,故被上诉人无任何预见上诉人所诉求的损失数额的可能性。因此,原审讯断对上诉人的索赔数额显着凌驾被上诉人合理预见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山东高院二审认为:敦豪山东公司称,希腊敦豪公司凭据一位MR.GREMOTSIS的电话通知要求,变换了快件派送地址,但没有提供通话及通话内容的相关证据。希腊敦豪公司在向收货人希腊VA公司交付快件时,不光知悉快件中种种票据的内容和价值,而且能够预见到向非代收行以外的希腊VA公司交付提单和银行托收凭证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敦豪山东公司在快件投递历程中,对快件的物品、价值不知情有悖常理,以敦豪山东公司因错投快件违约不能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援引最高限制责任的相关划定,判令被上诉人负担限制赔偿责任不妥,应予以纠正。山东高院二审讯断:一、打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讯断第一项;二、变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讯断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人民币3164027.6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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